罗湖区政府2016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报告
根据国家、省、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要求,依据《深圳市2016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含普法教育)”指标考评标准操作规程》的要求,我区2016年度全面开展了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现报告如下:
一、我区2015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基本情况
(一)制度建设情况
1.加强行政执法协调工作。我区今年通过了《深圳市罗湖区行政执法协调办法》,该《办法》共计八章30条,全面规范了行政执法之间因法律适用、联合执法和协同执法等事项而产生的争议时有关处理程序、协调和裁决事项,有效减少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拖沓、扯皮和推诿问题,对于提升我区行政执法效率和质量具有很好地保障作用。
2. 加强城市更新重点项目管理。我区今年5月份发布实施《罗湖区城市更新重点项目认定办法(试行)》,该《办法》共计十条,对我区的城市更新重点项目的定义、认定程序以及法律意义等作出了明确规范,有助于提升产业空间,规范认定运作,对于提升城市更新项目管理具有重要作用。
3.规范全区证明事项管理。根据我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我区不久前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已经审议通过实施《深圳市罗湖区证明管理办法》,该《办法》就全区各单位涉及证明事项的开具、使用等事项作出了规定,明确要求各单位必须有效减少申请人提交证明的种类和数量,对于没有法律和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供,同时对于当事人要求各单位出具的证明,只要没有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都需要提供。该《办法》的实施,必然会切实减少和规范证明的开具和使用,便利群众办理事务,有效提升我区服务水平。
4.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区里11月5日印发实施了新修订的《深圳市罗湖区重大行政决策规则》,《规则》共九章七十四条,增加了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和决策实施等重要内容,同时对公示、听证、专家咨询论证作出重要修改,全面完善了重大行政决策机制,这将有效提高决策质量,增加决策透明度,明确决策责任,对于贯彻落实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和加强对行政决策活动的监督具有重要意义与作用。
(二)重大行政决策情况。
1.加强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按照市、区工作安排,我们年初即向社会公布了《深圳市罗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五年规划纲要》等5个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通过目录机制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的管理,这是我区首次开展此项工作,这必然有助于全区加强重大行政决策法治意识,提升重大行政决策水平。
2. 加强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管理。我区5月份发布实施了《2016 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听证事项目录》,该目录要求《深圳市罗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五年规划纲要》等2个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组织进行听证,目前该两个事项均已按要求程序组织进行了听证,取得良好的听证效果,有效提升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科学决策的水平。
3.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近日,按照事先拟定的标准,我区对2015年的重大行政决策情况进行了实施后评估,将银湖二小新建工程、罗湖区网球俱乐部1-6号网球场改造2个项目评估为优异,笋岗-清水河片区2015年交通市政工程和罗湖小区排水管网改造工程2015年区政府投资计划以及田西北路、梨香路、笋西路、梨西二路市政工程三个项目评估为良好。这是我区首次开展实施后评估工作,今后我们将在进一步完善相关评估程序基础上,继续开展重大行政举措实施后评估工作。
(三)行政执法情况
1.加紧完善全区统一行政执法信息平台。按照我区《深圳市罗湖区2015 年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我区正在加紧完善全区统一行政执法信息平台,该平台目前基本已经开发成型,有关后续开发正在加紧进行,最终将实现执法案件流程在平台上办理,执法过程全程留痕及信息共享同时推行移动执法,通过移动终端设备使用,实现实时上传执法信息和证据传输,现场制作、传输、打印行政执法文书,做到行政执法的移动办理和动态监管
2.加大行政执法事项监督。我区早在2014年即全面对外公布了我区行政权责清单,行政权责清单包含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事项,今年我区全面加强了行政执法事项管理,对区属各执法单位执法事项进行动态监管,建立了执法事项动态调整机制,使行政执法事项接受社会广大群众监督。
3.加强执法资格管理。我区2016年6月份组织进行了行政执法岗前培训和执法证申领考试,同时加强了行政执法人员清理,开展执法证更换、注销工作,确保无证件人员不能上岗执法。
4.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机制。我区发布了《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关问题的通知》,组织全区各执法单位开展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清理和规范工作,目前大部分执法单位对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已经进行梳理,并制定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合理行使的具体规则和标准,同时按要求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5.加强行政执法协调工作。我区今年组织开展了对全区各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交叉、空白和模糊事项的全面清理、规范和协调工作,目前已经形成了《深圳市罗湖区行政执法协调意见目录(送审稿)》,现正按程序提请审议,《目录》最后通过实施将有效减少执法扯皮、拖延问题,有助于明确各执法单位执法职责和提升执法效果。
6.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我区上半年发布了《关于建立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度的通知》,要求各执法单位明确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执法责任,并通过《行政执法岗位人员责任表》的形式将有关行政执法内容分解到负责组织实施的各个行政执法人员。目前,全区各执法单位均已建立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更进一步的明确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执法责任,对于促进全区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具有重要的作用。
7.开展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工作。我区上半年就按照市法制办要求,组织开展了全区行政主体公告工作,将全区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职权以及委托执法依法核准界定后按法定程序向社会公告。目前,全区各执法单位执法主体公告内容基本已经市法制办审核通过,正在加紧报送予以公告。
(四)法治政府建设保障情况
1.加大对领导干部的法律学习工作。我区制定了《罗湖区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知识若干规定》,制订了《罗湖区领导干部2016年学法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对拟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人员,组织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有效建立了领导干部法律学习机制,对于培养领导干部法律意识和思维具有重大作用。
2.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我区今年对全区行政执法人员组织开展了二期培训,通过培训增强了执法员法律意识,提高了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3.进一步健全政府法律顾问机制。我区2015年组建了全区法律专家库,今年由增加了法律专家库成员,进一步壮大了法律专家队伍,全面健全了法律顾问制度,在今后工作中,法律顾问必将在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我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016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由于主观和客观上的原因,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行政决策存在的问题
1.《罗湖区重大行政决策规则》重视不够。《罗湖区重大行政决策规则》虽已生效实施,但有些单位重视程度不够,有待进一步加强。
2.行政决策程序遵守不够。重大行政决策按要求需要严格遵守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五大环节,有些部门对上述程序遵守不够。
3.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有待加强。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是民主决策的体现,我区部分公共项目由于属于与群众个人利益没有直接挂钩的行政决策事项,没有有效坚持公众参与程序,以致执行过程出现很大问题。
(二)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1.严格执法能力有待提高。有些执法单位应作为而不作为、或者虽作为但没有完全作为、不合理作为的情况还存在,公正文明执法还需加强。
2.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还存在。有些执法单位仍然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容易导致侵害公民合法权益,并导致行政机关败诉的风险。
3.联合执法和协同执法不够。目前,涉及房屋租赁、城管综合执法等条块分割,联合执法和协同执法不够,多头执法现象还存在。
4.执法信息共享还有待加强。目前,我区虽正在大力建设区统一执法信息平台,但后续信息孤岛现象可能还会存在,不利于执法效率的提高。
三、2017年工作建议
(一)切实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考评力度。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是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重要抓手,通过扩大考评对象范围、改革和完善考评方式、强化考评结果应用力度和提高绩效分值占比等手段,进一步促进全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水平。
(二)建设高素质政府法治人才队伍。加强政府规范性文件拟制、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创新政府法治人才选拔、培养机制,打造与一流法治政府建设相适应的高素质政府法治人才队伍。
(三)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市里相关工作安排,建立规范性文件解读机制,行政机关新出台重大、影响面广或专业性强的规范性文件,由实施机关在发布实施后一个月内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对该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背景、主要内容等进行解读。建立政府规范性文件拟制前成本效益和社会效益预评估机制,加强和完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统一审查制度,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四)进一步健全依法决策机制。要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深圳市罗湖区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的要求,通过发布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听证目录,进一步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
(五)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购买机制。根据市里相关工作安排,进一步推动政府法律服务向社会购买,将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等特殊政府法律事务委托给具有承接能力的法律服务机构处理。
(六)加强全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按照《深圳市罗湖区2015 年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2017年将组织二期培训班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通过培训提高执法人员执法技巧和能力,强化技能培训,下大力气克服执法不规范等问题,使行政执法人员牢固树立法治政府建设的理念。
(七)完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充实行政复议工作力量,落实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办案场所,加强对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专职工作人员培训;加大行政复议案件开庭审理(听证)力度,对重大、复杂或者事实争议较大的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开庭审理(听证),同时逐步提高开庭审理(听证)行政复议案件的数量。
2016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