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一
彩礼退不退?
草案三审稿 第九条
处理民事关系,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解读:
因为我国地域辽阔,民风各异,法律虽然强大,但因为其自身有滞后性,所以有些行为也难以全面覆盖。比如经常会出现的彩礼钱纠纷,法律中对于“彩礼钱”这部分财产并没有规定,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民法总则草案规定:没有法律规定时,可以适用当地的习惯,但是有一个限制性条件,就是不可以违背国家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这就是说,如果你们当地有“离婚退彩礼”的习惯,那么法律上也会给予支持。
亮点二
“遗腹子”也有继承权
草案三审稿 第十五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解读:
胎儿还没有出生,究竟能不能继承生父遗产?有人认为胎儿作为母亲身体里的一部分,不应该继承生父遗产,但也有人认为,胎儿只要能顺利出生并且长大成人,那么作为第一顺位人继承生父遗产。为此,民法总则草案明确,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正义君觉得,此举其实是对生命权的尊重,胎儿不仅仅是父母生命的延续,更是一个新的生命,他/她的权益当然也需要保护。
亮点三
“打酱油”的孩子六岁还是十岁?
草案三审稿 第十八条
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解读:
能不能独立“打酱油”常被用来比喻孩子的民事行为能力,因为独立“打酱油”,就是一个简单的买卖行为。现行法律规定十岁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不过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六岁儿童的生理和心智发育水平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都具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应当有权独立进行一些民事法律行为。不过,这也并不是说六岁孩子什么事儿都可以去做,只是说其可以在能力范围内从事某些简单的民事活动,打个酱油,买个文具、辣条还是可以有的,但是要花光家底打赏主播这种情况就要酌情而定了,你说对不对?
亮点四
父母虐待孩子就要被“替换”
草案三审稿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新监护人:
(一) 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 怠于履行监护职责, 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 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 有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情形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新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解读:
父母,不仅是一种血缘关系,更是一种监护职责。不合格不称职的父母,也是会被“解雇”的。例如近年来频频发生的虐童事件,都可以按照上述条款,由法院指定新的“父母”。当然,我们也会给“不合格”的父母洗心革面、悔过自新的机会。如果原来的父母被“解雇”后,确有悔改情形的,经其申请,法院可视情况恢复。但是“悔改权”仅限孩子的亲生父母,且是否能恢复,还要看孩子的父母是否确有悔改以及孩子是否接受。
亮点五
个人信息有了最强“防火墙”
草案三审稿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
解读:
这意味着,“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民事权利写入法律,撑起了个人信息的保护伞。草案中明确,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现在电信诈骗案时有发生,主要还是因为骗子获取个人信息太容易了,一不小心你的所有信息就会被骗子利用。我们日常中,如旅游开房、办理银行卡、考试报名信息采集等行为,都有可能造成个人信息泄露,但是民法总则为我们的个人信息加了一堵最强版“防火墙”,全程监督保护才有可能“根治”个人信息泄露恶疾。给力!
亮点六
“Q币、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也要被保护
草案三审稿 第一百一十四条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
传统观念里,Q币啊游戏中高级人物技能及装备啊,都是虚拟的东西,顶多算是一种服务,虽然也不乏游戏粉们花RMB充值购买,但仍然不能与RMB等同。但是近年来,不少人出高价寻找游戏升级代练,购买Q币,让我们看到游戏装备这种虚拟的财产也能真的转换成RMB。那么,这些能换钱的Q币、游戏装备到底受不受法律的保护?民法总则草案告诉我们,这个当然可以有!换句话说,我们有了更大范围的财产保护法。
亮点七
让见义勇为者不再“流血又流泪”
草案三审稿 第一百八十七条
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
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解读:
总是有人说,现在见义勇为的人越来越少,是因为好人越来越少了。其实并不是。见义勇为行为的发生,往往是由于不可抗因素产生的意外事件,难免会造成受助人损害,但这种情况下往往由见义勇为者进行赔偿。做了好事还要赔偿,“流血又流泪”的英雄有几个人愿意去做?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民法总则草案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多个情况进行了明确,如:①因见义勇为受损害,由加害人负责,没有加害人的,谁得好处谁补偿;②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③“可以”还可以理解为,不管见义勇为者受损害的责任是否已被侵权人承担,只要受益人自愿给见义勇为者补偿了,就不能反悔再要回去。
亮点八
“告不告”可以考虑3年
草案三审稿 第一百九十一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
现行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如债权债务纠纷。举个栗子,安仔将自己的全部家当借给了“好友”,并签写了借条。但到了还款日才发现, 他却携巨款和我玩儿起了“躲猫猫”!晴天霹雳啊!人都找不到怎么要钱?一旦两年内找不到人起诉,这个事情法院就不理了,安仔就会哭晕在厕所了……延长诉讼时效,就相当于延长了“找人”“找证据”的时间,也能在一定范围内减少这种情况的发生。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这样的内容当然越多越好!
民法总则,看似神秘且“高大上”,实则贴近百姓生活,不仅接地气儿,还切实有效。师兄提醒你们好好看看,今年联考非常可能考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