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步知网 转载 2017年10月22日 21:42:15
行政法常识(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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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规范的总称。

 

行政关系: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行政法基本原则: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律规范之中的调整和决定行政主体全部行为的基本准则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共同准则。

 

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在法律规范明示或默示的范围内基于行政目的在合理判断的基础上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佑作为的权力

 

国家行政机关:指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设置的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

 

行政主体: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

 

行政机构:指构成国家行政机关的各要素的排列组合方式。

 

行政职责: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行政优先权: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所享有的种种职务上和行为上的优先条件。

 

行政受益权:行政主体从国家所享受到的各种物质利益条件。

 

行政机关:指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设置的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

 

派出机关:指由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有权机关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代表该人民政府组织与管理该区域内所有行政事务的行政机关。

 

公务员: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行政职务关系:公务员基于其行政职务而与行政机关之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授权: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政职责的一部或全部授给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行使的法律行为。

 

行政委托: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将某项行政职能委托给某机关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办理的行为。

 

行政相对方: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

 

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立法: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行政许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行政相对的人身及财产等采取的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行政强制执行:公民汉人或者其他组织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合同:指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确立变更或消灭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行政指导: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或者法律原则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用非强制性的方法或手段取得该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的主动的管理行为。

 

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监督:行政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

 

行政责任: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因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违反其法定职责和义务而应依法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行政违法: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行政救济: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利益而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  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行政赔偿:又称行政侵权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而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由行政主体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

 

行政争议: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因行使行政职权而与另一方发生的争议。

 

行政诉讼法:指有关调整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所形成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又称法院的主管范围是指法院受理行政争议的范围。

 

行政诉讼管辖:指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行政诉讼参加人:指参加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其中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

原告: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利害关系人。

诉讼代理人:指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替或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受理:指原告起诉后经受诉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决定立案审理的行为。

上诉: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未生效的行政裁判在法定期限骨声明不服提出上诉状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第二次审理并撤销或者改变第一审裁判的上诉行为。

 

第一审程序:指人民法院依法院依照法定管辖权限对案件进行初次审理的程序。

 

第二审程序:指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的上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行政判决或者裁定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

 

行政诉讼证据: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情况的一切材料和事实。

 

行政诉讼判决:指人民法院根据事实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的实体裁判。

 

行政诉讼执行: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对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得到实现的活动。

 

执行主体:指行政执行案件中涉及到的享有诉讼上的权利承担诉讼上的义务主体。

 

行政诉讼决定:是人民法院在诉讼期间对诉讼中遇到的特殊事项作出的裁决。

 

行政复议特征: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的行为;是由行政相对方提起的一种依申请而产生的行为;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

 

行政法的地位和作用:是独立的法律部门;是仅次于宪法与刑法民法并列的我国三大基本法律部门之一;在国家管理和社会发展中具有以下重要作用: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贯彻实施宪法推动民主政治进程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文化建设保护社会经济文化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行政法的特点: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以多种多样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是由多种不同效力等级的行为规范组成的统一体;规范的数量多内容广泛;具有明显的易变性;行政程序性规范是行政法特有的一类行为规范与行政实体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共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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