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专项调研显示,北京各类执法机构聘请的临时执法人员高达20多万,是正式执法人员的3倍。“临时工”参与执法比例远高于正式人员,这类现象并不少见。
材料二:据新华网统计:湖南邵阳曾一次性雇用1000多名市容环境监督员,并将所收取罚款中的80%作为给监督员本人的奖金;河南某市6县(区)环保局财政供给人员仅159人,编外人员多达606人,占总人数的近八成;广东某区交通部门有正式交警200来人,招聘的协管员则是正式交警的三倍,这种比例在城管、交通、治安、环保等执法罚款部门往往具有普遍性,而这些部门正是最容易出现越权执法等负面事件的地方。
材料三:11月25日,河南长葛陈先生在平顶山交警队支队处理肇事面包车被扣押相关事件时,因为扣押车辆停车费由谁缴纳问题,引发一交警支队工作人员“国家法律就是放屁”的言论。11月29日,平顶山市公安局宣传处处长表示,该工作人员属于临时工,已于27日被停职。
材料四:近年来,各种“临时工事件”频发:2013年5月,陕西延安市“城管跳脚踩商户头”;7月27日,河南南阳市内乡县板场乡派出所一名副所长和几名民警在开车途中因前方私家车没有避让而将其前挡风玻璃砸烂并试图开车门打人;8月18日,河南鲁山景区两辆警车停在河边有人下河洗澡;最后这些事件责任人最终都被认定是“临时工”,涉事单位一个开除了事,这些“临时工”也往往名称不同:协警、辅勤、编外、联防、临时聘用。
材料五:《人民日报》2013年报道,中央要求各地禁止临时工参与行政执法,“有利于解决执法单位人浮于事、挑肥拣瘦的问题”是原因之一。河北省去年一次性取消合同工、临时工、工勤人员等81720人的行政执法资格,后来并未听说对行政执法有不利影响。
问题:如何破解“临时工执法”的困境?
【参考答案】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临时工与正式工都要接受岗前培训,遵守同样的法律法规和单位制度。依据法律规定,临时工与正式工在承担责任上没有区别,他们的职务行为后果都应该由单位承担。法律同时规定,执法主体必须是符合法定资格条件的公务人员,法律严格限制其外包发派给他人,而临时工并不具备执法的主体资格,只能做一些勤务保障工作。
“临时工”大量产生,一是源于行政执法任务重等客观原因。近年来,行政机构编制控制从严,但一些行政部门承担的执法事务并没有减少,可能还要应对更多的社会治理任务,因此出现了执法机构向社会购买服务、雇用临时工代替正规执法人员的现象。二是部分行政机关胡作为、乱作为。单位在“临时工”在招聘、使用和解聘等方面享有自主权,很多单位和部门习惯对“临时工”招之即来,承担脏、累、危的一线工作,出了事则挥之即去。
许多临时工在岗位上任劳任怨,兢兢业业,但也要看到,许多临时工素质不高、执法简单,方式粗暴,导致执法行为失范,给公民权益带来了潜在风险,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政府的公信力,与十八届四中全会建设法治政府的追求格格不入,与“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背道而驰。必须运用法治思维,破解“临时工”困局。
一是坚持职权法定,从源头推进依法行政。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要明确执法人员和临时工的工作权限、工作职责,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
二是坚持转变职能,提升行政执法工作效率。要简政放权,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推进联合执法,相对集中执法权,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
三是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执法人员法治素养。要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行政执法工作队伍。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加强执法培训和日常队伍管理,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着力改变“头重脚轻”的执法结构失衡问题,推进执法力量向基层倾斜,充实基层和一线工作人员。
四是强化监督问责,提升领导干部责任意识。要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意识,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对于“临时工”负面事件,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直接责任,还要追究相关部门领导的责任。带紧“紧箍咒”,着力“治愈”损害党和政府公信力的“临时工”顽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