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指导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15〕40号)和市委组织部、党群工作部有关要求,为认真做好++局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论述为指导,认真落实党章规定,贯彻中央、省、市委有关会议及文件要求,以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为主线,紧紧围绕解决党员队伍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履行管党治党责任,通过开展这项工作,全面提高党员队伍素质,不断增强党组织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为建设“沿海强区、美丽港城”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基本原则
(一)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结合党员工作、生产和生活实际,研究细化不合格党员认定标准,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本单位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
(二)坚持标准,实事求是。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来综合衡量评价党员,深入核实区分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个人原因和组织原因、一时表现和一贯表现,不蓄意整人、不卡比例、不定指标、不搞末位淘汰,做到处置工作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置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
(三)严格程序,民主公开。严格执行中组发〔2014〕21号文件明确的处置不合格党员程序,充分发挥党员大会、支委会作用,广泛听取党员群众意见,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提高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公信度。
(四)教育为主,强化帮扶。立足教育转化,把强化党员党性意识、宗旨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贯穿始终,将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与党员经常性教育管理结合起来,通过结对帮扶、思想教育,积极稳妥地做好处置对象的教育转化和思想工作。
三、实施范围
党组织关系在++局的所有党员。
四、方法步骤
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大体安排4个月时间,分4个阶段进行,时间从2015年8月5日开始至12月10日结束。
(一)动员学习阶段(8月5日至8月20日)
1.制定标准。结合本单位、本党委党员队伍现状特点,制定出细化的不合格党员认定标准。
2.动员部署。结合实际作出具体安排,并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宣传上级有关精神,积极引导广大党员参与活动。
3.学习教育。采取集中培训和分散自学、专题讨论和个别辅导相结合的办法,组织全体党员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内容及中央、省、市有关政策文件精神,使广大党员提高认识、端正思想、掌握相关政策。
(二)排查摸底阶段(8月21日至10月22日)
对党员队伍现状进行“七清理”,即清理入党材料;清理党费交纳情况;清理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情况;清理流动党员的管理情况;清理党员鼓动、参与群体性事件和越级访情况;清理党员信教和参加邪教组织情况;清理党员违法违纪等情况。
通过“七清理”,重点掌握以下四方面情况: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的党员;党组织虽能联系,但本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分配工作的“三不”党员;党员民主评议中为“差”的党员;④对照不合格党员认定标准,有其它明显不合格党员表现的党员。
对照党员花名册和党员档案,调阅党支部或党小组记录本、党费收缴登记台账,与党内外群众座谈、了解党员作用发挥情况,到有关部门核实党员违纪违法情况,综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民主评议情况,逐人核实存在问题党员情况,由党支部形成调查核实材料,报基层党委备案。
(三)组织处置阶段(10月23日至11月24日)
1.征求意见。支委会对排查清理阶段发现的有问题的党员,对其存在问题要逐人进行沟通反馈,并对党员排查、“登记和存在问题党员以及与其沟通情况进行说明。同时,通过采取座谈会、个别走访、发放意见表等多种形式征求党员对存在问题党员的意见。
2.初步认定。召开支委会,由支委会进行综合分析,严格对照认定标准,集体讨论,提出不合格党员初步认定名单。
3.调查取证。对初步认为不合格的党员,由支委会成员、普通党员和群众代表组成调查组,通过找其本人和相关人员进一步进行考察了解、调查取证,做好谈话笔录,形成综合性写实调查材料。同时,要将调查结果及时反馈至党员本人,听取本人说明并签署意见。本人认为所调查问题与事实不符时,可以申请重新调查,或向上级党委申诉。如果事实确有出入,基层党委应重新调查认定。在排查清理阶段已完成调查取证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可不再进行取证,但调查核实情况要反馈至党员本人,听取本人说明并签署意见。
4.提出处置意见。根据初步认定和调查取证情况,由支委会研究提出限期改正、劝退、除名等初步处置意见。一是限期改正。对初步认定的不合格党员,有继续留在党内意愿、愿意接受教育的,应当提出限期改正的处置意见,限期改正期限一般为一年。二是劝退。对拒不认识错误或拒绝组织帮助的,应当作出劝其退党的处置意见,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三是除名。对本人有明确态度,不愿继续留在党内的,应当作出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的处置意见。
提出初步处置意见的支委会应邀请基层党委派人参加。
5.基层党委预审。党支部将初步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报基层党委预审。对拟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基层党委上报党群工作部预审。
6.支部大会表决。经预审同意后,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通报对拟处置党员调查核实和预审情况,讨论处置意见并逐一投票表决。召开讨论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人数的半数;通过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形成决议。邀请基层党委派人到会指导。
7.集体研究审批。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由基层党委集体研究审批;对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基层党委集体研究提出审批意见,报党群工作部审查批准。
8.宣布处置结果。党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后,要及时送达被处置党员本人签署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宣布。被处置党员本人拒不签署意见的,不影响决定的执行。
(四)帮扶教育阶段(11月25日至12月10日)
对受到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基层党委有关人员和党支部书记要与他们逐人深入谈话,讲明组织意图和期望要求;基层党委和党支部要明确专人结对帮扶,实施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针对帮扶对象的思想工作实际,基层党委要举办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强化教育引导。
对限期改正期满的党员,党支部对其进行评议,根据改正情况作出相应决议,按程序上报审批。经组织审定后,认定为合格的,填写《限期改正期满党员登记表》,纳入正常管理序列;认定仍不合格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准确把握形势任务和政策要求,切实履行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局党支部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党支部书记是直接责任人,要抽调精干力量组成指导组,全程参与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以严谨细致的作风推动工作开展。
(二)把握政策界限。工作中要把握好五方面政策界限:一是把违纪党员与不合格党员区别开来,对不合格党员不能用纪律处分代替组织处置,对违纪党员不能用组织处置代替纪律处分;二是把思想跟不上形势,认识模糊与丧失党性立场,反对或抵制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区别开来;三是把由于党组织原因造成党员不能正常参加组织生活、不能履行党员义务,与党员本人主观上不愿参加党的活动、不履行党员义务区别开来;四是把由于经验不足和能力所限造成工作上的损失或失误,与本人思想品质不好,以权谋私,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区别开来;五是把因有实际困难一时无力完成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不能参加党的活动,与组织观念淡薄、革命意志衰退,不发挥党员作用区别开来。(三)强化责任追究。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对把握不准的问题要及时请示,重大问题及时报告,防止简单粗糙、宽严皆误。要加强正面宣传,防止炒作。对工作不负责任、处置不合格党员不及时不严格的党组织和有关责任人,要通报批评。对确有不合格党员,但所在党支部拖延不作处置,或支部大会不能形成处置决议的,应责成党支部及时作出处置;必要时,基层党委可直接调查核实,作出处置决定。对借机打击报复、侵犯党员权利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四)做好立卷归档。建立健全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档案。支委会、支部大会研究讨论不合格党员处置情况,要详实记入《党支部工作手册》;处置决定归入个人人事(党员)档案;民主评议资料、调查材料、组织审批材料等及时交基层党委保存。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结束后,要依据处置结果及时更新党员信息库。
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结束后,各基层党委要形成工作总结,报党群工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