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纪律讲规矩是党一以贯之的要求
国有国法,党有党规。国无法不治,党无规不立。中国共产党是靠严密的组织、严明的纪律和严格的规矩建立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守纪律讲规矩是党的凝聚力、战斗力、创造力的重要保证。党之所以强大而有力量,“一靠理想,二靠纪律”。今天,对一个拥有8600多万党员、在一个13亿人口大国长期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来说,更要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继续发扬光大。
“三个决定”为延安时期党的工作立规矩
严明的纪律和规矩是马克思主义政党与生俱来的内在品质。我们党从诞生之日起,就开始在党内立规矩。党的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纲领,就对党的性质、基本任务、组织体制,以及党员政治立场、保守秘密等都作出明确规定,定下了管党治党的初步框架。党的二大制定了第一部党章,确立了民主集中制的基本要求,初步形成了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基本组织原则。
延安时期,我们党更是以坚持民主集中制为原则,以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加强党的纪律、遵守党的规矩为主旨,以提高党的战斗力为目的,建立了一批党内法规制度。
1938年9月,中央政治局举行会议,决定成立中央规则起草委员会,由刘少奇等负责起草关于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与纪律、各级党部工作规则与纪律、各级党委暂行组织机构等三个决定,提交扩大的六届六中全会讨论。六中全会通过了这三个文件,成为当时党内基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刘少奇同志在六中全会上对三个文件作了说明,他明确指出,制定这几个文件,就是为严明党的纪律,“保证按民主集中制来建设我们的党。”
在《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与纪律的规定》中,明确提出:“中央委员会的决议与文件,凡未经决定发表或向下级党部传达者,各中央委员不得向会外任何人泄露。”“各中央委员不得在中央委员会以外对任何人发表与中央委员会决定违反的意见,亦不得有任何相违反的行动。”“各中央委员如果没有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及中央书记处的委托,不得以中央名义向党内党外发表言论与文件。”同时还规定:“政治局会议中所讨论和决定的问题,凡未经政治局决定发表时,任何政治局委员须严守秘密,不得向政治局以外任何人泄露。”对地方各级党委委员、常委也都作了与此相类似的规定。这些规定,严明了党的纪律和规矩,维护了中央权威和党的集中统一。
“三个文件”除了对中央委员、地方党委成员遵守党规党纪作出明确规定外,对党员在遵纪守规方面也做出明确规定,比如:“凡党员对各级党委、党的负责人与上级党委在政治问题与工作原则问题上有不同意见,经过讨论后不服者,得向上级党委申诉,并得越级直接向中央及党的最高负责人申诉,但在上级党委没有指令改变前,仍须服从原来的决定,并不得在党内外有任何反对组织反对上级党委的言论行动。”
1941年,中共中央制定和颁布了《关于增强党性的决定》,这是党内重要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决定的中心思想是强调党的统一性、集中性和全党服从党中央领导的重要性,强调政治上、组织上、思想上都应服从党的中央。”《决定》严厉批评了党内存在的“个人主义”、“英雄主义”、“无组织状态”、“独立主义”与“反集中的分散主义”等错误倾向。
这些规定,虽然是70多年前制定的,但今天读来,仍有很强的针对性。当前一些党员干部,党的观念淡化、组织观念弱化、党的纪律虚化,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口无遮拦、心无敬畏;有的自由散漫、目无组织,对重要问题不请示、不汇报,“迈过锅台上炕”;有的甚至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帮拉派,形成利益集团;等等。这些不良现象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削弱了党的战斗力。无纪律不成组织,无规矩不成方圆。一个松松垮垮、稀稀拉拉的政党,难以形成统一意志、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行动。为此,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全党同志要强化党的意识,牢记自己的第一身份是共产党员,第一职责是为党工作,做到忠诚于组织,任何时候都与党同心同德。全党同志要强化组织意识,时刻想到自己是党的人,是组织的一员,时刻不忘自己应尽的义务和责任,相信组织、依靠组织、服从组织,自觉接受组织的安排和纪律约束,自觉维护党的团结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