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决定
(2009年8月26日)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两型社会”建设,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引领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城乡规划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城乡规划工作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重要意义。城乡规划是“两型社会”建设和推进新型城市化的重要手段,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是引导和调控城乡建设的公共政策。今后一个时期是我市实现科学赶超发展、扩大城市规模的重要战略期,更是按“两型”理念创新城市发展模式、提升城市发展水平的关键期,也是实现城乡统筹,推进新型城市化的攻坚期。目前,应清醒地看到,我市城乡规划工作与“两型社会”建设的发展要求和目标相比,仍存在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城乡规划对城市发展的调控和引领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对城乡规划的重要性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的“龙头、刚性、法定”地位还没有得到完全确定,规划的权威性还不高;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监督机制不够健全,缺乏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平台;编制水平不高,专业人才匮乏,实施城乡规划的保障机制还不健全;违法建设比较普遍;乡镇规划管理比较薄弱等。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城乡规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高度的历史使命感和责任心,进一步加强和提升城乡规划工作,为我市又好又快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城乡规划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和谐我市、效益我市和生态我市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统一规划、协调发展,正确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巩固和强化城乡规划的指导和调控地位,切实维护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和严肃性,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对城乡发展的统筹和综合调控作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和城乡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努力建设生态宜居型的现代工业新城和文化旅游名城。
(三)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基本原则。
1.坚持城乡统筹。《城乡规划法》以实现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统筹安排城市和村镇建设,统筹安排人民生活、产业发展和资源环境保护,统筹安排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努力实现城乡规划一张图、管理“一盘棋”,把城市规划与村镇规划融为一体。
2. 坚持集约节约发展。充分考虑我市资源、环境容量的承载力,加强城乡空间管制,全面落实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强化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促进城乡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3. 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公平和改善民生作为城乡规划的重要目标,合理配置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加大保障性住宅建设,加快综合交通规划,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不断改善人居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
4. 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坚持依法编制城乡规划;坚持依法实施城乡规划;坚持把规划条件作为土地出让和招商引资的前置条件,纳入土地出让和招商引资合同,确保先规划后建设。
5. 坚持“规划即法,执法如山”。法定规划是城乡发展和建设的依据,城乡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法》。下位规划必须服从上位规划,示范区、园区规划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用法定规划规范城乡建设,指导和调控建设用地。所有建设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定规划。城乡规划一经批准,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二、依法制定城乡规划,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
(四)健全城乡规划体系。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构建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为框架的城乡规划体系,科学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示范区规划和园区规划,明确近期建设、示范区建设和园区建设的发展方向和重点,细化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和功能分区。在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下,构建以乡镇和村庄规划为框架的乡村镇规划体系,优化市域、区域城乡空间发展布局,协调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布局、产业发展、耕地保护和环境保护的关系。
(五)落实城乡规划强制性规定。科学确定城乡生态环境、土地、水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目标;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范围并制定管理办法。抓紧完成各类绿地、历史文化街区、市政走廊与市政设施、河道和湿地规划控制线的划定工作并制定管理办法。不断增加城市绿地和公共空间,改善人居环境。
(六)切实提高城乡规划水平。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要求,积极改进规划编制方式。进一步放开规划设计市场,市规划局要严格规划编制资质管理,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通过招标优选规划设计单位,优化规划设计方案。进一步完善规划决策咨询论证制度,完善公示、听证、论证等制度,广泛听取包括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专家学者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切实提高城乡规划水平。
(七)加强各项规划的衔接与协调。加强城市总体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实现“三规”的有机衔接,确保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在空间上得到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要服从和服务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服从和服务于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布局要求;分区规划、专项(专业)规划、示范区规划、园区规划要以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
三、把握工作重点,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
(八)城乡规划工作的重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城乡规划工作重点是:大力推进“两型社会”建设和新型工业化、新型城市化和示范区建设。切实加强城乡统筹,推进城乡规划一体化;完善城乡空间布局、产业布局、交通布局、生态布局,促进区域协调可持续发展。大力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一体化,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逐步实现城乡基础设施均衡化。加强城乡生态环境保护、土地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推动建设模式、生产方式的转变。努力创建国家级园林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和全国文明城市。
(九)优化中心城区布局。要立足于长株潭三市一体化,立足于我市经济、社会与人的全面发展,坚持区域的协调与互补。要进一步强化中心城区的辐射功能,促进差异协调发展,形成空间结构合理、主导功能突出、区域特色鲜明的发展格局。
(十)健全和完善项目准入制度。坚持“强工富市”战略,健全招商引资项目城乡规划准入制度,统一招商政策。各类工业项目必须按照规划要求进入园区。招商引资项目必须取得城乡规划招商引资建议书。正确处理好三次产业的发展关系,重点支持“11322”工程、四大战略性产业和四大产业基地建设,推进产业向整体转型升级和集约、规模经营发展。
(十一)加强空间管制力度。按照城乡空间布局规划,实行密度分区管理,合理控制人口规模和建设容量,不符合城乡规划空间布局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选址意见书》。地下空间资源属于城市公共资源,要切实加强对地下空间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利用,鼓励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建设平战结合的地下防空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综合效率。
(十二)加快推进生态节约型城市建设。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坚持建设用地城乡规划《选址意见书》制度。坚持出让土地城乡规划条件制度。加快制定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建设的地方性规划技术标准,大力推进节能省地型建设。加强环境保护和治理,改善能源结构。建立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土地开发模式,降低综合交通能耗。
四、强化工作责任,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十三)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职责。市规划局按《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代表市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审查各项法定规划和城乡规划修改,包括对示范区规划和园区规划的审批和修改,各项法定规划的调整,符合《城乡规划法》规定的修改情形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组织修改,否则,不得修改;负责查处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负责认定违法建设性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查处违法用地行为和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设行为。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负责落实乡镇、街道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专(兼)职城乡规划管理人员;负责发现和制止辖区内违法建设行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受理乡、村规划区范围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和对申请事项进行初审,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负责依法查处乡、村规划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
(十四)建立规划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建立制止违法建设的联动机制。对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批准手续,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质监部门不得办理质监手续,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发放预售许可证和进行房屋产权证初始登记。已办理的应当依法予以注销。违法建设不得参与项目评优活动。申请房屋初始登记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和房屋使用性质,并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城乡规划条件核实证书》。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对申请工商、税务登记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合法的生产经营场地证明文件。统一征用拆迁纪律,不得对违法建设进行补偿。统一户外广告审批程序,按照先批准设置后审核登记发布的程序进行。没有取得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的,不得登记发布户外广告。
(十五)加强对城乡规划的实施监督。市人民政府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报告城乡规划工作。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城乡规划经批准后,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要认真贯彻落实城乡规划公示、公布的规定,城乡规划一经批准,都要予以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要建立违法建设不良记录制度,依法严肃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实行城乡规划管理目标责任书制度,纳入年度绩效目标考核。市纪检、监察、规划等部门要加强对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和本决定的监督。对违反《城乡规划法》和本决定规定的,要坚决予以查处,并追究其行政责任、党纪和政纪责任以及法律责任。
(十六)加强《城乡规划法》的宣传教育。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城乡规划法》,将《城乡规划法》和城乡规划基本知识作为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并列为街道、社区、中小学校法制教育的内容。要大力普及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知识,切实提高全市人民的城乡规划法制观念。
五、切实加强领导,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城乡规划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支持规划部门开展工作,加强工作指导,及时研究解决规划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各级政府行政首长是城乡规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成立以市委书记任顾问、市人民政府市长任主任的城乡规划委员会,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定期研究城乡规划重大问题,提高决策效率。
(十八)夯实城乡规划基础。城乡规划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在2009年公共财政安排2000万元的基础上,将城乡规划编制经费列入土地出让成本,逐年增加城乡规划的投入。建设城乡规划展示中心,为公众参与和监督城乡规划提供平台。逐步增加城乡规划管理人员编制。建立人才储备制度,加大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用政府雇员的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引进高层次的专业技术人才,促进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夯实城乡规划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