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文日期和发文日期的区别
在公文写作中,大家常常会发愁:成文日期和发文日期到底是不是一样的。成文日期亦称制文日期,是公文生效时间的根据之一。凡公文都要准确清楚地标识成文日期,它直接关系到一篇公文的时效。对其确定一般依这样的标准进行:会议通过的公文,以会议通过的日期为准;领导人签发的公文,以签发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的签发日期为准;法规体公文以批准日期为准;电报及一般信函以实际发出日期为准。成文日期要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发文日期又称印发日期,是指公文的印制和发出日期,标识这一要素是为了准确反映公文的生成时效,对其确定要以公文付印的日期为准,用阿拉伯数码,标识于公文版记部分“抄送机关”之下的位置。要特别注意成文日期与印发日期在时间上的同一性和差异性,亦即二者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但在不一致时,印发日期只能晚于成文日期,而决不可能提前。
二、附件、附件说明和附注的区别
在公文写作中,你分清楚附件、附件说明和附注的概念了吗?它们均是公文主体部分的格式项目,但各自的含义和用途不同。 “附件”则是指公文主件所应附的公文附件,即实质上的附件。公文的附件是正文内容的组成部分,与公文正文具有同等效力。顺便提及的是,附件应当置于正文之后,版(文)尾之前,并与主件一起装订。实践中不少机关把公文的版记(文尾)置于公文主件之后,附件之前,形成主附分离,这是不正确的。“附件说明”指的是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是附件这一公文格式项目要素的标识问题。“附注”则一般是指对公文的阅读传达范围,使用时需要注意的事项加以说明的文字,例如“此件发至县团级”、“此件可见报”等,它通常标识于成文日期的左下方。此外,对于“请示”行文,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这属于一种特殊的规定要求。附注不是对公文的内容作出解释和注释,对公文的注释或解释一般在公文正文中采取句内括号或句外括号的方法加以解决,为此,使用附注时要加以注意。